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细则》的通知
广电发〔2023〕42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广播电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,广电总局直属各单位,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、电影节目中心、中国教育电视台,各有关高校、企事业单位:
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完善实验室标准化管理体系,提升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,广电总局组织修订了《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〉实施细则》,并将文件名称修改为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细则》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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